為了規(guī)范教師外出聽課、講課,學習、培訓、考察管理,做到有序有效地培養(yǎng)師資,經行政辦公會研究,特作如下規(guī)定:
一、派出學習、培訓、考察的原則
1.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下發(fā)通知指令參加學習、培訓、考察的領導和教師,經學校批準可以參加。
2.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各類研討會,涉及到的領導和學科教師可根據(jù)學校實際情況按計劃派出。
3.因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必須派出培訓、參賽、參會或考察學習的領導和教師,由學校研究決定派出。
4.對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組織的會議或活動,學校一般不派教師參加,如因學校特別需要可以考慮派出參加,非學術性團體的活動不予考慮。
5.在正常教學期間,省外的培訓、會議或考察學習一般不派出,如因學校特別需要可以考慮派出名師和骨干教師參加。
6.學校鼓勵教師積極參加國家、省、市級各種教學教研活動,同一名教師一年之內***多只能參加一次市外的培訓、學習或考察。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教師不享受派出培訓、學習和考察的權利。
7.由學校推薦的大型講課活動,由本人直接參與。
二、派出培訓、學習、考察的有關程序
1、審批:教研組將各級培訓、學習、考察的通知文件報教科處、由教科處核實安排,上報主管校長審批,同時到會計室備案,時間一周以上、人數(shù)三人以上須報校長審批。
2、請假:外出學習、培訓、考察的教師在學校同意后自己協(xié)商調課,報教務處備案。一周以上由學校安排教師代課,不再享受課時津貼,并在教務處填寫請假申請表報批。
三、派出培訓、學習、考察返校后的有關工作
1、及時到教務處銷假。
2、學習反饋:凡外出學習、培訓(學歷培訓除外),回校后必須在一周內向教研組或在校會上匯報,幾人同時參加同一活動,推薦一人主講,具體時間由教研組長和教科處、教務處協(xié)商決定。
3、經費報銷:外出學習、培訓費用在匯報后,學習筆記和心得體會交教科處、教務處存檔,然后按照學校財務制度規(guī)定,憑校長簽字報銷。
新鄉(xiāng)市第二十二中學
2014.3